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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走出真空地带的共享经济神器

共享经济是新生事物,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社会价值,而“轻徭薄赋”政策将是刺激其进一步发展的重大引擎机制。

随着人类进入共享经济和大数据时代,许多旧有的僵化观念正在被打破,许多原有的界限正变得日益模糊,许多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和社会治理秩序正处在深刻的演变之中。

共享经济又被称为“分享经济”,它是一种信用经济,促进治理模式由管控型向信用型模式转换。在大数据时代,可以说,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是共享经济繁荣的催化剂。

在传统经济治理模式下,行政审批制度是一个很有效的管控经济社会生活的手段,我国传统经济治理呈现一种管控型的特征,各个部门试图都找到一个环节,通过这个环节来管控相关领域。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多元化,这种管控手段已经渐渐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分享经济的出现恰恰能够发挥社会共治效应,使得每个交易主体均不能“独善其身”,每个交易过程都会有痕迹,这种痕迹成为判定其信用状况的重要尺度和依据 ,如果交易主体不守信用,其违约成本将大大提高。

但是,中央财经大学《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研究》课题组组长蔡昌教授提示我们,还应认识到,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共享经济既没有纯粹的自律机制,也没有完全的政府监管模式,真实世界中展现给我们的更多的是多主体的混合治理模式,即共同治理模式。一方面,国家立法层面针对可能危及三大安全(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共享公司设立行为建立专门的审查制度和准入制度,并且对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垄断安全事项进行动态监管,并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于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便构成了共同治理模式。

共享所有权、商品使用权或服务的供需双方与共享平台之间形成更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依赖关系,这极易带来一系列社会公共管理问题。一方面,共享经济降低门槛让大量非专业人员进入去建立一个庞大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蓄水池”,这有可能产生大量监管模糊和规则真空的地带;另一方面,虽然通过智能互联网工具进行交易大大降低了供需双方的成本,但是消费者却不能根据自身的理性判断进行签约,其契约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再有,买卖双方虽然利用网络支付系统建立起了信任,但是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却可能在网络平台上受到侵害。因此,蔡昌建议共享经济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才能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

行业标准:规范从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印度共享经济学家阿鲁·萨丹拉彻认为:创新的实验性与监管的连续性本身存在矛盾,监管者通常需要通过更新现有法律体系使其与创新性服务相适应,否则就会阻碍创新。

共享经济对社会经济产生多维影响,除了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优势外,其运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其中,共享模式一直处在涉嫌非法经营、逃避税收之类的阴影里,共享经济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满足社会需求的赞誉中尴尬生存。为引导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应制定规范其商业模式及经营活动的法规制度。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及经营活动受到不少质疑,一些观点甚至认为其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这与目前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有关。网络约车、共享单车等共享经济商业活动虽然不能按照传统的交通运输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但应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明确共享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从业人员的标准以及加入共享平台的约束条件,只有获得相应许可才能从事相应共享业务,这样既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经营,又能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监管资金池:防范金融风险

由于共享经济出现共享平台,极易产生以押金等为典型形式的资金沉淀。比如共享单车,它是单车租赁行业的共享模式,其押金收取模式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之嫌?众所周知,押金收取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池,实践运行中共享单车的押金的收取、使用与退回情况一直遭受诟病,押金的不正当收取与不恰当管理很可能造成社会冲突和法律问题。因此,实践中,共享单车在押金的处理模式上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风险以及大量的资金沉淀,这样的经营模式会产生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面对共享平台巨大资金沉淀形成的资金池,如何出手解决管理成为政府监管的棘手难题。笔者认为,资金沉淀很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引发金融风险,其中有两个问题亟需妥善解决:一是明确沉淀资金的孳息归属,督促共享单车运营商与用户开启“协商机制”,并由政府作为权威的第三方进行公证和监督;二是沉淀资金必须纳入正式的金融监管范围,由中央银行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密切监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防止形成非法募集资金或不当占有资金。当然,对沉淀资金纳入金融监管并不代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业务进行限制,也不是实质性干预沉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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